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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到法院解除同居关系_

半年总结 时间:202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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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你好!   我妻子因病去世后,经人介绍,我与未婚女青年谭某相识并共同生活。同居半年后,我觉得两人性格不合,难以继续在一起,遂提出分手,但遭到谭某反对,谭某要我补偿5万元钱才同意分手,可我拿不出这笔钱。请问,如果谭某不同意解除同居关系,我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
  明德
  明德先生:
  你觉得自己与谭某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想分手,这很简单,你只要不再与谭某继续共同生活,同居关系即自行解除。你由于拿不出5万元给谭某,担心谭某纠缠不休,于是想到起诉这条法律途径。这条法律途径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按照《婚姻法》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如果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由此可见,法院对同居关系的司法介入,其目的在于:一是遏止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二是解决因同居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而不在于解除同居关系本身。
  由于你与谭某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故如果单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如果你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而起诉,法院虽然予以受理,但只会就财产分割纠纷进行审判,而不涉及同居关系。
  另外,谭某要求你补偿给她5万元,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男女谈恋爱、同居,一般是为了培养感情,增进了解和信任,进而步入婚姻殿堂。如果未能终成眷属,任何一方都无须因此而对对方在感情、精神的失落或伤害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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