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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刑法的私塾读后感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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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一)

  法律的另一面

  张录芳

  在绝大多数人看来,法通常与和平、安宁、秩序紧密相连。无怪乎有此理念。众所周知,正是因为有了法的存在,与人类社会相伴相随的复仇、暴力、流血才逐渐被理性、平和、安全所替代。然而,德国法学巨匠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却为我们揭示了法的另外一面——斗争。而斗争,势必与矛盾、冲突、反抗相生相伴。

  "法的诞生如同人的诞生,通常伴随着剧烈的分娩阵痛。"与萨维尼"法是自然产生"的观点不同,耶林认为,法的产生过程就是一部斗争史,它必须要经过两种或多种力量不断博弈才能得到长足发展。但是,"一切法律规范把道路铺在被践踏的利益之上,利益必定被牺牲掉,以便新的法律规范能够产生。"新的制定法的产生,必然涉及对旧有制定法的革新而招致其基于自我保护本能的强烈阻挠。而旧有的制定法之所以能够持久存在,关键在于其背后所关乎的既存利益的抵抗。换句话说,法只有在与既存利益的斗争当中,才能缓慢前进、脱胎换骨。在笔者看来,此处的既存利益,需要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它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现实利益主体,也包括国情、风俗、习惯以及自然人的生活习性和观念意识。从这个层面理解,有助于我们对立法工作保持一种应有的理性和宽容。因为在表面上看来,法系统内部存在的种种瑕疵,某种程度上,或许正是法在产生过程当中而不得为的一种妥协艺术。譬如,在关于死刑存废的论争当中,废除死刑论者常常将批判的矛头指向我国刑法依然保留的死刑规定。但是,一个不容辩驳的事实是:结合当前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人们长久以来形成的报应论思维模式,短期内彻底取消死刑只能是一种激进的冒险主义做法。然而,在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趋势的情况下,我国坚持"保留死刑、严格适用"的政策理念,在实体上,通过刑法修正案,大幅度削减了死刑罪名;在程序上,坚持比一般犯罪更加严格的证明标准以及更加严格的审批手续。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这是对死刑的一种折中态度。

  为权利斗争的过程就是维护制定法的过程。借助德语Recht这个核心概念的双重语意,耶林通过提出客观意义上的法和主体意义上的权利一组概念,诠释了抽象意义的法与具体意义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并抛出了一个颠覆性的观点:具体的权利之于抽象的法而言并非简单的依附关系,而具有相反的作用力。"具体的权利不仅仅从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和力量,而且它也还抽象的法以生命和力量。"之所谓颠覆,是因为在通常意义上理解法与权利,二者的关系是:抽象的法是具体权利的前提,权利的内容及边界在制定法中被给定。只有当法律规定的条件存在时,具体的权利才得以实现。但是耶林认为,如果具体的权利没有尽力实现时,那么抽象的法只是一张仅存在于纸上的钞票,没有丝毫价值。只有通过个体不断的斗争,将写在纸上的权利在现实当中得到兑现,才能帮助制定法从实践当中汲取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否则,制定法必将成为僵化的尸体。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每一个个体都是抽象的法的守护者和执行者。为个体的权利斗争,既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更是维护制定法尊严乃至人类共同体利益的需要。其实,这种精神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具有异曲同工之处。法律权威的维护,既需要每一个个体信仰和遵守法律,同时更需要个体在遭受不法的利益侵害时,能够坚决而果断的拿起法律武器去抗争,尽力维护受损害的权益。也即:"只要制定法不应是无用的游戏和空洞的废话,制定法就必须被维护,与受害者权利一同陨落的是制定法本身。"

  既然斗争是维护法权的重要途径,那么激发这种斗争情愫的内生动力何在?表面上看,每一次诉讼的发生,都是一次利益争夺的盛宴。然而,耶林认为,利益并非驱使人们投入到为权利斗争的唯一动机。利益背后所蕴含的主体的人格和尊严以及社会对于某一问题的是非认知才是真正激发人们斗争的驱动器,也即是非感。何谓是非感?这牵涉到权利与人格的相互关系。在耶林看来,权利是人格自身的一部分,权利源于人格。每一种利益之上必然伴随着一种或多种权利。对利益的侵害,其实就是对利益至上的权利的侵害。继而,对权利的侵害,就如人的肌体遭到疾病的侵袭一样,首先产生痛苦感,对受威胁状况发出紧急呼喊和求救声,刺激着是非感的产生,进而引起人格的反应:权利受到侵害,自己亦受到了挑战。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是非感就是个人对自身权利的珍视,对维护自身人格尊严的内在需求。梳理是非感的产生过程,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为权利斗争的三个阶段:最低层次是利益,其次是人格尊严的自我维护立场,最后是实现权利理念的最高境界。既然是非感如此关键,那么判断它的标准是什么呢?耶林指出,敏感性和行动力是衡量是非感是否健全的两个重要指标。敏感性也即感到权利受到侵害的痛苦的能力。行动力即对侵权予以拒绝的勇气和决心。对于任何一个正常人而言,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痛苦的能力—敏感性—是与生俱来的,区别在于程度不同而已,耶林在此用军官和农民作为例证。但是行动力却是只有少数人才可能具备的。因为,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权利受到侵害后,是否要采取行动,向不法宣战,则取决于各种因素的考量。比如维权的成本、受侵害的利益与可能补救的利益之间的比例大小来作出判断。从这个角度而言,那些"1元钱官司"的诉讼当事人、那名为了火车上一张饮料发票而不惜与国家税务总局"法庭上见"的法律工作者,值得点赞。他们是具有健全的是非感、为权利而斗争的勇士。

  《为权利而斗争》这本薄薄的小册子,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素来具有"以和为贵"情结,视打官司为不光彩物事的社会,无疑具有启迪心智、激发思晤的作用。

  正义的运送,要靠斗争来实现。

  作者单位: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二)

  作者:王律论法

  我是法律人!

  这句近乎口号式的呐喊,更像是初出象牙塔的莘莘学子的壮志豪言,很难想像能从不惑之年的我口中道出。今读得道夫·冯·耶林于1872年在维也纳法学会上发表的演讲《为权利而斗争》一文,想写一点感言,冲口而出的竟是这句话,在脑海中久久盘旋不下,再也想不出比这更合适的标题了。

  长久以来,对法律的由衷热忱占据了我生命的很大一部分,在身心闲暇和精神空虚时唯有法律能让我感受到莫大的乐趣和无上的尊严,人生之不如意事大同小异,唯一值得庆幸的是我还是法律人。可何谓"法律人"呢?第一次接触这个名词是在大学法理学课程上从张文显教授的《法理学》教材里读到的,其定义是从"法律职业"中抽离出来的,所谓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这个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就是法律人。可惜,我深陷公门,在这个职业共同体里无法以"代表"的身份占有一席之地,(www.fwsir.com)怯生生地以法律人自居顿时少了一半底气,乃至几乎忘记了我为什么而学法。

  一、 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有言,法律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宗教作为一种信仰主导着信众们的精神世界,对法律人而言法律亦复如是。大凡一门宗教必先探究人类起源,法律作为一种信仰,耶林开篇便直言法之起源乃是斗争,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斗争乃是法律的全部生命。

  现行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其"食古不化"地维护着既得利益,是大多数"理性的人"为了要建立起某种新秩序,以使他们能够共同生活,而相互同意和妥协的一种权力。它有时似乎是由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议中脱颖而出,而历史是不断摒弃不断探求的进程,社会和平共存的前提在不断地自我否定、自我毁灭,而又重生,多数人的民主或许只是多数人的暴政,多数人的"恶法"便是"食吾子的撒旦".当社会看清楚自己、为自己而害怕时,我们便正式向既得利益宣战,"现存的一切都是值得毁灭的",新旧法的更替即如舆图换稿,非经举国人民前仆后继的浴血奋战不可。只有经历这一场不惜流血牺牲的跨世纪斗争,才能最终达成最适应现行全体国民利益共存的新契约,这浴火重生的"良法"是人们用血泪和骸骨换来的写满人民权利的纸,而不是天赋神授的恩泽。

  为权利而斗争,便是为法律的生命而斗争,这是每一个法律人终其一生都不应抛弃的信仰。然而,生活的磨砺使我不经意间变得沮丧、消沉,甚至难以避免地为着现时谋生的职业而隐没了初衷,说着让我无颜直面正义女神忒弥斯的话,猛然发现那把为主张权利而斗争的利剑正直指我的魂灵。今年年中的"雷洋案"一出,我还试图从法律的角度为当事公职人员申辩着什么,适逢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典礼致辞出炉,王涌教授一句"如果有一天,你无力抵御沉沦,沦为鹰犬,逆行在法治的道路上,母校将会喊你回家去‘抄宪法’",犹如当头一棒,打得我热泪盈眶,自惭形秽。作为法律人,如果端不起衡量权利的天平,挥不动为权利而战的利剑,随波逐流,无力自拔,该当何耻!

  此刻又读耶林之作,幡然醒觉自己首先是一名法律人,之后才是公职者。如今的我愤世嫉俗已所剩无几,质疑一切的习惯取代了过去对权威的崇拜,然而,听着《我的祖国》那"一条大河波浪宽,风吹稻花香两岸……"的深情传唱我仍会不自主地心潮澎湃,看到那只手遮天的地方政法势力造就聂树斌冤案的报道我仍会义愤填膺,读到这义正词严的《为权力而斗争》我仍会忍不住振臂同呼:"我是法律人,我为权利而战!"看来,我满腔的热血尚存,我的信仰自始未变。

  二、 人之为人。

  人之所以为人,其区别于动物和机器的最大特点便是人具有意识,或称精神,或称感情。耶林毫不忌讳地道出了问题的根本,"人不只是肉体的生命……精神生存至关重要。人无权利则归于家畜……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自杀",试想一个人在精神上自暴自弃、了结"生命",这是否形同脑死亡,或是行尸走肉呢?

  人类向来惧怕除自己以外的物种拥有自主意识,看那些想象力超离丰富的欧美国家在影片中描绘的天马行空场景便可知一二——掌握超前科技的外星人攻击地球引发的《星球大战》,拥有独立意识的机器人为统治地球而反攻人类的《终结者》,被人类囚禁虐待的黑猩猩因偶然机会获得了智慧后奋起还击的《猩球崛起》,由碎尸块拼接而成经电击复活并向人类索要其生育"人权"的《科学怪人:弗兰肯斯坦》,如此种种惊心动魄、脑洞大开的电影情节看似引人入胜,实际上正是以人类最为恐惧的呈现来警示未来,人类必须要专制地独裁地完全垄断意识存在,这实际上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独断权利,不可让渡,不可放弃。上述类型的影片所展示的情形,就是权利与人格相结合所衍生出的理念价值,拥有人格便意味着必须要主张权利,现行国际奉行的民事法理均无一例外地认为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即使该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也丝毫不会影响其民事权利的获得,公权力应竭尽所能、不惜一切地为保护公民完整地享受民事权利而履职,哪怕战争,哪怕自损。

  为权利而战,这就是斗争的目的。耶林认为,斗争源于权利受侵害,这其中主要包括两方面因素,一是物质损失带来的利益受损,二是人格受辱引致的伦理痛苦,其中以后者尤甚。此处的人格就是人之为人的尊严所在,就是人对法律的信赖与期待——法感情。人们信奉其约定俗成的以和平共存为前提的社会契约,当此契约附着了足够程度的意志力和强制力时便是为法律,人们基于信赖和敬畏遵照法律的指引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并信赖法律能为其带来明文规定的预期利益,这种信赖一旦被击破,人们的法感情便会遭受沉重打击,精神伦理承受莫大痛苦。

  法感情的定位因人而异,因其出生、职业、文化学识、生存环境及人生经历之不同而有所差别,对此耶林举了三种典型人群的例子,农民、军人和商贾:农民世代以其辛勤劳作获得基础农产品,对其创造的劳动成果有天然和朴素的所有权认知,这种所有权观念已经不限于个体物质的价值大小,而是因为"那是我的",不是别人的,故誓死不弃;军人以天生的勇武果敢维护着其职业荣誉,士可杀、不可辱,大敌当前敢于亮剑,战斗到最后一颗子弹,对军人而言怯懦和逃跑比杀死他们的刀子更凌厉;商贾以诚信经营博取业界尊重,赢得商誉信用,货物交易流转离不开赊贷预付,即使一时失利也可凭借金质信誉起死回生,若然信用丧失则寸步难行。农民对所有权的吝啬,军人对荣誉的珍重,商人对信用的金贵,都是他们的职业所固有的生存条件,是其阶级存在造就的价值观、人生观和处世观,作为一种社会契机维系着人与人之间和平稳固的法感情。这种平衡一旦被破坏,必将招致强烈抵抗,阶级会不惜代价地维护自己那个如生命般绝无二价的目的价值,正是此至高无上的目的性补偿了不顾一切的手段行为。比如我国刑法在修正案八中对盗窃罪的加重情节作了重要修改,增加了盗窃抢险救灾物资的、致人死亡或精神失常的从重处罚情形,原因就在于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夺取这些特殊的财物所造成的损失已经远远超过其价值本身,窃贼偷去一位年老多病的老人辛苦捡废料换来的正准备给孙子交学费的2000元,这就如同谋杀其生命无二,导致的后果是无情剥夺了受害人赖以生存的条件,深深伤害了其淳朴的法感情。

  三、 "我要求法律".

  "我要求法律!"(ich forore das gesetz)夏洛克在威尼斯法庭上斩钉截铁的诉求是每一个职业法律人所不敢想不敢言的,我们只敢说主张自己的权利,岂敢大言要求法律?

  要求法律做什么?要求法律满足社会每一个对正当权利的期许,要求"每个人在各自的岗位上维护法律,在自己岗位上做法律的看守人和执行人",同时要求国家政府为了维护每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而万死不辞。在私法上,表现为人与人之间为着其独立为人的人格尊严而抗争,并恪守"不得为不法"的自律法则;在国际公法上,表现为国与国之间为着其统一的主权领土方寸不让而战斗,并信守"不得姑息不法"的公约条款。这就是我们为之斗争的权利源泉,法感情是民主社会这棵参天大树的根基,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去积极维护、团结抗争,以个体不妥协去排斥整体懒怠的道德观,在权利面前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马丁·尼莫拉有一首短诗,"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我想,没有什么比这直白明了的句子更令人震撼了,今天你不为别人说话,明天就没有人会为你说话,今天你放弃法律,明天你就丧失人格"尚不如狗".

  "专制主义无论在何处,都首先从侵害私权,虐待个人开始着手的",然而吃人的社会并非独有,鲁迅的《人血馒头》中冷漠、木然地缩颈旁观的看客无论在哪个时代哪个国度都不乏存在,这些默不作声的看客们不是没有法感情,也未必就要在精神上自行了断,只是没有人敢以"请自嗣同始"的勇气决心去直面淋漓的鲜血。但是,我们背后还有国家,还有国家机器,还有警察、法庭、监狱,我们没有理由动辄不惜生死来僭越这些政府集团应尽的职责。何以在社会灰黑镜头面前,人民群众总是首先质疑公权力机关,对政府表现出极端不信任,制造这个"塔西佗陷阱"的始作俑者可能是"司法杀人"的个体现象引发的,当"法律的看护人转身变成杀害他的人",人们没有理由不大加唾弃这死有余辜的不赦大罪。这就是司法上个体不公正所招致的巨大危害,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佘祥林案、呼格案、聂树斌案等"个案"都是在大树根基上敲下的一个个钉子,即使后来又拔出来,那深深钻刻进法感情里的伤洞是永远无法复原的。

  四、 给一个说法。

  既然法的目标是和平,词讼只是手段,归根结底是为了定纷止争。耶林就此提出了一个关键因素,那就是"恶意推定",他认为,"能够左右当事人的唯一一点就是对相对人的恶意推定。因此,如果这一推定被巧妙地击破,原来的抵抗心情也破碎了,使当事人从利益角度看事情,和解便易于成立".侵权行为的产生往往基于两种主观心态,一种是知道具体权利的归属但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有损该权利的行使,即不知而为之,另一种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侵害他人权利而故意为之,即知之而为之,显然后者的明知故犯行为表现出深深的恶意,其透过讼争标的所刺穿的是受害人的人格尊严。

  早在2008年上海闸北曾发生过一起轰动全国杀警血案,行凶者杨佳只身闯入闸北区公安局手刃六名警员。且不论其原委何在孰是孰非,故意杀人犯罪无疑,但究其暴行的动机或许正是其自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遭受践踏,自觉无上重要的"固有生存条件"被侵犯,法感情的底线被击溃,故而"奋起斗争"为自己的权利竭尽义务。当时,网上流传着一句声称是杨佳被擒后受审时说的话——"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那么,到底该给一个什么说法呢?对应耶林提出的"击破恶意推定"的理论,我想,或许就是给强烈抗争的情绪以出口,给受伤害的法感情以慰藉,这是对精神损害的抚慰,但其本意又远超现行法律设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物化范围。

  过去,我也一度认为在刑事犯罪中杀亲之仇不共戴天,只有以命偿命方可罢休,随着对法律的深入认识和对人情世态的感悟,也知悉了许多死刑改判的案例都是基于行为人通过悔过、赔偿获得了受害方的谅解而免死,自己在刑事和解与受害谅解的问题上发生了很大程度的转变,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原始同态复仇观从根本上说并不能使社会矛盾缓解。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人们对于法官调解行为的定性有不同见解,法院鼓励并推行调解结案制度,并以调解率作为法官绩效考核评分的一项重要因素,当事人则往往反感和抗拒调解,认为调解不过是和稀泥,通常都是在威逼利诱下以一方当事人的大幅度让步而告结,或者就是久调不下无法进入程序。其实,这种调解之所以没有达到化干戈为玉帛的预期目的,实际上与没有真正击破恶意推定,从而化解抵触情绪很有关系。有时,法院或许考虑到调解结案能够免除审判责任等后顾之忧,当事人或许考虑到进入程序可能会被故意拖曳无果,最终"怀恨"妥协,总言之未能基于调解行为而消灭矛盾本身。现行民事侵权诉讼的赔偿责任中,其标的基本上已经量化为金钱赔偿,"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几乎已经淡出人们视野,甚至被嗤之以鼻,弃之不谈,即使确有此类判决需要也大多通过由法院单方面代替败诉方登报致歉同时判其承担相关登报公告费用的方式而告终,其收获的实际精神慰藉效果甚微。倘若当前司法工作能找到化解一方当事人心存恶意推定的抵触情绪之妙法,着眼于抚平其法感情上遭受的创伤,使之不再固执地记恨对方的"恶",才能真正做到互谅互让、握手言欢的"善".

  为了一个说法,我唯有永不停歇地行走在为权利而斗争的路上。只因,我是法律人。

  2016年12月20日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三)

  读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邱祖芳

  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还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维护受伤害的法感情,因而,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不愿为权利而斗争,"法本身将遭到破坏",因此,为权利而斗争是"实现法所必须的".

  "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法本身是在斗争中得以产生,并在斗争中获得发展,法亦是斗争的结果,"无劳苦则国民无从获得法".然而,法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法本身体现的就是权利,通过斗争获得法,亦必然通过斗争获得权利。斗争是艰辛的,权利的获得更是缓慢和困难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更需要通过斗争主张法所彰显的权利。毕竟,法对权利的彰显是静态的、消极的,要想实现法"和平"的目标,即权利得到保障和秩序得以维护,必须以斗争为手段积极地、主动地主张权利。因此,"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一切权利也是斗争得来的,法和具体权利是统一的。

  "斗争"不是简单的利益和损失衡量问题,更重要的是其体现的是权利的意识和人格利益。斗争即主张权利。它是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也是人类自我保护的本能形式的体现。当法对权利的彰显仍以静态的形式存在,仍然停留在纸面,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权利人对权力的主张,则法无法实现其保障权利和维护秩序之功能,即法不能自动完全地满足人之生存所需的各项条件,只能依赖权利人对权力的主张才得以启动法所具备的防御不法侵害的功能,实现法对权力的保障和秩序的维护,使人之生存所需条件得以实现。权利本身正是人得以生存所固有的条件,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理所当然要为权利而斗争,因为为权利而斗争,已经超越了争取私人权利的范围,更重要的是对法理念的遵行和对法的维护,使法之价值得以实现。

  法的生命在于斗争,法需要为自身生存而与不法行为进行顽强抵抗。一个国家要繁荣富强就必须快速发展,而法则是他能否快速发展的根本,只有完善的法才能让国家快速发展,因此国家与法相互依存的,两者是一种互动的职能关系 ,并带有相互从属的性质。

  为权利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如果大多数的人对原本就应该属于自己的权利麻木不仁,漠不关心,其结果就是让个别不法侵害者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孔地蓄意践踏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那样的社会将是可怕可悲的人间地狱。

  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 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斗争的行列将是拯救自己从而也拯救他人的唯一途径。"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耶林认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制造的",因此从国家的角度,国家权力应当确实地保障权利的实现,包括为权利创造长远存在的良好环境以及为受损的权利提供有效的救济。

  一个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从法律本身的规定来说并无不可。因为权利只是一种选择的自由,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是为和平而放弃权利还是为权利而牺牲和平。但如果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考察其社会影响,放弃权利的行为就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当这种行为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的时候,无疑是对非法行为的纵容和鼓励,法律自身的权威将受到严重的挑战,法律的功能将得不到发挥,社会秩序也就很难得到有力维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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