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工作总结网!

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从个人所得税角度看中国收入分配问题]

个人总结 时间:2022-09-27

【www.zgzsclpt.com--个人总结】

  [摘要] 本文以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现存的效率和公平的问题为出发点,深入分析后提出仅仅依靠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方法并不能有效地解决我国收入分配失衡的问题的观点,并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和收入分配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中国个人所得税 收入分配 公平 改革
  2010年我国的GDP超过日本,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大国。但是地区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却在不断扩大,收入分配矛盾日益凸显。特别是从2010 年下半年开始,物价上涨而个税不减,广大中低收入阶层正面临着更大的生活压力,加上贫富差距的扩大,惠民减税便成为财政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很多人认为提高个税起征点就成为必要之举。
  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呼吁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 元左右,立法最终将起征点提至3500元。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来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以应对物价上涨,实现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但笔者认为,想要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方法来解决当前我国所面临的收入分配不均的问题确实有点杯水车薪。
  首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机制本身就存在着征税税基狭窄,征税不公平和征税效率低下的问题:
  一是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征税方法,其征税对象界定条件过于复杂,以至于在实施过程中常常遇到困难。同时,由于将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明确划分为11 的项目,无疑缩小了个税税基。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按月、按项征税的办法,让那些逃税的人有了可趁之机,个人所得税在征收过程中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这几个原因都导致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流失。
  二是我国将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分为11 个项目,每一个对象都有特定的税前扣除部分和特定的税率,导致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收的过程中出现收入总额很大但是来源于不同收入渠道的纳税人负担了较少的税负,而使那些总的收入相对较小但是收入渠道单一并且收入集中的纳税人负担了相对而言较重的税负的不公平的现象。
  三是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额采用统一的标准,并未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个税征收体制。除此之外,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税过程中也只是对工资和薪金项目方面的监管较严而且有效,高收入阶层则是通过各种办法以求降低税率,逃避税负。从而形成了收入相对集中的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挑起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大梁,而那些收入分散,渠道众多并且时间分散的真正高收入阶层却纳税较少的现象。
  其次,初听提高个人所得税税前免征额的方法像是适应了我国当前物价上涨所采取的一种合理措施。的确,通过提高免征额的方式,免除了一部分人该负担的税额,也有利于减少当前我国物价上涨给居民生活造成的压力。但是,即使是这样也无法让我国现存的极大收入分配差距得到明显的好转。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也只是让高收入阶层获利更多,而中低收入者实际所得好处很少。提高个税免征额只是让高收入阶层更加获利而已。这种方法当然无法消除个人收入分配之间的差距。
  鉴于上述试图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调节我国收入分配不均的方法弊端,现在此提出如何以提高我国个税免征额为导引,促进我国收入分配均衡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进行全面改革,才能更好调节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工薪收入与财产性收入应实现公平税负。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在提高工薪报酬起征点的同时,减少工薪收入超额累进税率级差,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及财产性收入均实施5%一35%超额累迸税率,创造中等以下收入者的投资条件,实现各项收人来源的公平税负,而不应不同地区的居民应该采取不同的个税起征点。二是个税征收应实现个人计算单位向家庭计算单位转变。这是一种较为合理的综合征收方式,可以避免家庭人口负担差别或者失业带来的税负不公,有助于加大对高收人群体的收人监管。家庭个税申报采取一年一次,降低监管成本,避免一些行业和职业月度收入不平衡带来的课税不公平。
  第二、要调节我国收入分配不均的问题,另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必须转变我国经济发展初期所形成的“初次分配重效率,再次分配重公平”的思想。我国改革开放之后,长期坚持效率优先的准则。现在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人民收入分配差距却是越来越大,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平的原则。要解决我国前存在的极大的贫富差距,就必须贯彻“初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在初次分配过程中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促进收入公平分配。我国公有制内部矛盾导致了劳动者不能和生产要素完全结合,要实现社会公平就必须加大按劳分配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提高最低工资水平,保障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来源。但是由于我国公有制内在矛盾的存在,仅仅依靠初次分配来调节的方法毕竟力度有限,这就必须发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自动调节器的作用。我国应积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城乡地区的养老保险体系,并需要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失业救助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结合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逐步消除我国正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因此必须对收入分配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不能单依靠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确保城乡居民收入的实际增长,约束居民收入增长不低于GDP 的实际增长速度,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控制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并扩大中低等收入的群体比例,最终实现社会收入的公平分配,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共同富裕。
  参考文献
  [1] 余欣凝.个人所得税完善的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1/05
  [2] 肖宝玲.谈个人所得税改革[J].经济研究导刊.2011/09
  [3] 李扬.调整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正[J].财经政法资讯.2010/01
  [4] 王振;姜青青.改善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状况的政策建议[J].现代经济信息.2011/05

本文来源:http://www.zgzsclpt.com/gerenzongjie/202212.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