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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河北石家庄工伤保险资格认证新政策]工伤保险条例

年度总结 时间:202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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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工伤保险基金流失,2016年度石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享受定期待遇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将开始。认证时间为6月1日至8月31日。
本次认证对象为:2016年5月31日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享受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认证组织为:参保单位负责本单位认证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县(市)机关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市)区工伤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组织实施。
具体认证实施分为:
1、享受待遇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存折,按单位规定时间到指定的现场进行认证,并填写《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一式二份,由职工本人、供养亲属本人签名;
2、在异地居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参保单位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邮寄给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本人或供养亲属持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明等相关享受待遇的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居(村)委会和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进行认证盖章,并在收到《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后的15日内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寄(送)回原单位。
3、对年龄偏大或患有重疾、常年卧病在床的不便或不能履行上述集中认证安排的人员,认证单位要安排专人进行上门认证,本人不能履行签字程序的,代签人在签署被认证人姓名后要同时签署本人姓名及与被认证人关系并且要按上手印。
4、8月31日前未进行认证人员,参保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未认证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报机关社保经办机构。
认证结束后未发现问题的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享受定期待遇人员未进行认证的,于认证终止次月起暂停发放其工伤定期待遇,待重新认证后,符合继续领取待遇资格的,机关社保经办机构恢复发放相关待遇;经认证,发现虚报、冒领工伤待遇的,由参保单位负责追回领取的相关待遇,并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和政策给予追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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