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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盘点:命运,在《婚姻法》修订前后改变 新婚姻法分居六个月

年终总结 时间: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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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8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执行到现在已经25个年头了。在这25年间,《婚姻法》随着不同的时代几经变化。如今,社会越来越强调个性发展。尊重个体的趋势,也同样反映在婚姻法律的变化中。原本在经济方面处于弱势的女性,虽然随着一些保护女性权益法律规定的出台得到了相应的提高,但这不同阶段的变化,对于现实婚姻生活中的男男女女来说,影响也是巨大的――
  
  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关系
  
  1991年,叶先生与韦女士登记结婚。结婚之前,叶先生独自购买了彩电、冰箱等贵重电器,同时居住在父母遗留的一套自有产权的房屋中。二人婚后,因为孩子教育问题他们经常发生矛盾,导致感情不和,叶先生提出了离婚。
  韦女士威胁他说:我有一个朋友,情况和咱们俩一模一样,她老公和她离婚以后,结婚前自己的房子变成了两个人的!你要是敢和我离婚,你的房子和所有财产,也都要分给我一半!听到这些,叶先生想想这可怕的后果,也就不敢再提离婚了。不过,叶先生并不知道,韦女士的理解实际上是错误的。因为离婚时间的不同选择,一模一样的情形下,也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审理结果。
  
  律师说明:
  2001年4月28日之前
  依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配偶一方婚前所购置的彩电、冰箱、包括父母遗留的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法律规定,二人对等分配。获得电器和房屋的一方,需要给另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款。
  2001年4月28日之后
  依据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以上财产均属于叶先生的个人财产,妻子韦女士无权要求进行分割。
  
  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贾先生和罗女士从1994年开始同居,并且举办了婚礼,对外以夫妻相称,周围的人们都以为他们是一对夫妻。谁知,同居多年后,因为始终无法适应贾先生的生活习惯,罗女士提出分手,但是贾先生执意不同意。
  罗女士的朋友说,反正你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是夫妻。找人揍他一顿,把他的东西扔出去就行了。可是另一个朋友却说,你们是事实夫妻,他是你老公,如果纠缠你,你报案也没有用!你不能禁止他回家呀!
  那么,罗女士应该如何来解决这件事情呢?此时的她应该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还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律师说明:
  这就要看二人开始同居的具体时间而确定:
  2001年12月2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两人假若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开始同居的,则需要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登记,之后按照夫妻关系的解除程序,由法院进行审理。
  假若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开始同居的,在没有财产纠纷和子女纠纷的情况下,二人自行解除同居产关系即可,不需经过人民法院。
  
  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应如何索赔
  
  2005年3月,赵女士下岗了,因为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在就业市场缺乏竞争力,一年后依旧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
  家庭的经济重任全部落在了丈夫刘先生身上,压力自然很大。郁闷中,刘先生开始在贤淑的妻子身上“泄压”。从此,打骂成了家常便饭。贤淑的妻子赵女士,每次被打后,看看正在上高中的儿子,咬咬牙,忍耐着。
  一贯要好的小姐妹小程看不下眼了:“赵姐,他对你实行家庭暴力,你为什么不去告他,让他赔偿?看他以后还敢打你?!”赵女士苦笑着:“我能怎么办?儿子马上就要考大学了,再说我们是自由恋爱,都20年的老夫老妻了。一日夫妻百日恩,我又不愿意离婚,听我们原来的邻居说,她那时候挨打后也是这样,去法院才知道,只有提出离婚要求的,才能同时提出赔偿要求。我没有收入,离开他怎么活呢?”
  律师观点:
  赵女士的情况,如果依照过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是以提出离婚诉讼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不主张离婚的受害者,如果希望单纯要求配偶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之行为要求赔偿,在法律上是无法实施的。
  可是在2005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此有了明确规定:“第五十八条: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条规定意味着,受害女性可以要求施暴者给予民事赔偿,这部分财产属于从施暴者的个人财产或者名下财产中取得赔付。
  责编/魏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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