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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农村土地退出落户城镇【户籍改革进程中的土地问题】

其他范文 时间: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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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邵婷(1987.8.―)山西朔州人,现为四川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   �   �摘要:户籍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消除歧视,就是要逐渐剥离户籍上的各种附属功能,让户籍回归人口登记和管理本位,从而打破二元社会结构,最终让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权利,当前户籍改革的思路选择,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不断积累深化的必然结果。本文首先论述了我国农民市民化的必要性,接着本文又依次概括了户籍改革进程中土地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就如何改进进行了思考,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户籍改革;土地问题;社会保障
  �一、户籍改革的必要性
  �实现城乡一体化,不仅是现代社会结构变迁的必然趋势,而且对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深远影响,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实现新世纪奋斗目标的战略举措,是提高农民文明素质,促进农民全方面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确保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1.城乡分立的二元结构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制约着农村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同时也影响了我国农村的发展,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要建构城乡一体化的有效体制机制,就必须首先打破城乡分割的制度性壁垒。
  �2.户籍管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经济和人口身份管理制度,对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及劳工关系的调整有着非同小可的影响。户籍制度改革后,户籍只承担对人口的社会管理职能,不再与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粘连在一起。建立新的人口登记和管理制度,对人口采取开放式管理,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就可以依法获得暂住户口或常住户口,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目前,国家七部委城乡统筹就业的试点工作已经在中部许多地区展开。政府出台的城乡统筹就业暂行规定,取消了投资、就业、保险、购房、教育等方面的户口限制。近年来,有不少专家学者呼吁,人应该拥有自由迁徙权,提倡将迁徙自由重新写入宪法,迁徙自由是基本人权,应从政策层面引向法律层面,从一般法律层面引向宪法层面,为消除一系列歧视农村转移劳动力的政策奠定基础,使没有本地户口的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得到保障,从根本上变革我国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但是很多关于户籍的试点都表明:改变户籍并不能完全解决农民的市民化问题。因为他们还是要解决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问题,所以,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的操作还需进一步的完善,尤其是土地方面的改革更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二、户籍改革进程中的土地的问题
  �1.盲目要求进城落户农民割断与土地的联系是轻率的,因为农民市民化是一个职业、生活方式、社会权利、法律规范、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社会角色等诸多方面全面转变的过程,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更不应把与改变农村土地产权联系起来,盲目或简单地要求农民以放弃对集体土地权利的享有为代价获取市民身份和各种福利保障是有失公允的。中国人口众多,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显然是草率和莽撞的。
  �2.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在农村拥有一块地仍是进城落户的农民预防风险、维持生计最后的一道防线,进城落户的农民相对“原住民”来说,非农职业技能、素质相对较低,年龄较大,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也相对较弱。就目前情况而言,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尽完善,在农村老家拥有一块地,就会保障农民的生活。所以当农民在城市里的根没有扎进去或者没有扎稳前,轻易的斩断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这个“退而谋生”的根是极度轻率和盲目的。
  �三、关于改进的几点建议
  �1.对要求只要农民工进城落户就必须要放弃土地和宅基地的相关条款做修正。时代发展了,政策也要适应时代的发展而适度调整。农村承包地已经成为了一笔没有负担的财富并且随着国家惠农力度的逐年增加。因此,为进城落户农民保留承包地就等于为他们保留了政府支农惠农的各种补助,这是一种基于市场化的理性选择。
  �2.加快探索农民进城后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回购、置换等相关政策,对进城农民提供免费培训保证其就业,并适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廉租房或给予住房补贴、子女免费义务教育、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多种政策措施,鼓励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同时对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及其住房加以更加规范合理的管理。
  �对于进城落户后有稳定就业岗位、稳定收入和固定居所的农民,应该在其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允许其退出承包的土地。除了给予他们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及其他各类权益外,还要给予他们适当的经济补偿,以补贴他们在城市房屋购置中的资金不足和社会保险费用的补缴,等等。同时,对于退出的土地,其土地的产出和收益,可规定在10-15年内归进城农民所有,从而应对进城农民可能会面临的不确定的风险,以后则完全脱离与集体的关系。
  �对那些进城落户的农民没有稳定就业岗位和稳定收入来源,而又不愿退出土地承包的,应该禁止强制他们必须退出其所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可以适当尝试在保留其原有土地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搞活土地高效使用的流转方式,同时保证土地能依法参与流转,避免引起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问题。可对土地进行转包,或采取把土地出租给其他农民的方式,来扩大经营规模,也可采取承包土地量化为股权的方式,并转让变现,进而增加土地财产收入,也可选择把土地折价入股,如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者带股进城,并与集体资产股权一样进行流转并获取红利收入。
  �3.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民继续享受集体的财产权益。农民进城并不应以放弃其在农村的原有权利为前提,同时仍应有权享有集体财产获得的收益。这就需要进一步建立集体组织成员按人头共有财产的制度,把集体资产量化成股权,具体量化到个人,允许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可以转让、继承、抵押或变现等,从而切实保证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无论身处何地或者何种身份,都能够继续享受到其原有收益,促进进城的农民能“平安落地”。
  �4.对征地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以提高农村土地资本化。加大对征地制度的改革以及市场化的操作方式的变革,一方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农民市民化提供了必要的资金。同时还需要保障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的同等地位,实现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收益”,提高农村土地的资产性收入,保证农民以土地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权利。
  �5.城市化过程的本质是要使农民富裕起来,在整个的城市化过程中,不能再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实现中国的城市化和快速发展,这就要求城市政府要加大力度解决进城落户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进城落户后,城市政府要加大对这些“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大力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要对进城落户农民全面覆盖,提高保障标准。在条件不具备时,保障标准可适当低一些,在条件具备时,向城市“原住民”看齐,推动农民工社保与当地居民社保接轨,解除进城落户农民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落城。这部分有稳定就业岗位和完善社会保障的农民市民化后,会更利于其退出农村的土地。(四川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四川;成都;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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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 《巨龙与大象》(印度)A.古拉蒂.樊胜根.科学出版社.2009-02出版
  �[2] 姜作培.从战略高度认识农民市民化[J] .现代经济探讨,2002.( 12) .
  �[3] 许峰.农民市民化问题探讨[ J ] .绿色中国.2004.( 20) .
  �[4] 长子中.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土地问题[J] 经济 2010.4
  �[5] 党国英.户籍制度改革的路怎么走[J].中国改革.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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