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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转业干部的复员费、转业费是夫妻共有财产吗|1955年部队干部转业复员文件

其他范文 时间:202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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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1990年,经人介绍我与部队干部杨某认识,并在不久后结婚,1年后生下儿子。在生活中我们之间的性格差异渐渐显露出来,两人之间分歧和距离越来越大,但为了孩子,我们都没有提出离婚。1997年,杨某转业到地方并领到了3万元转业费。2004年,考虑到孩子也长大了,我们决定离婚。在分割财产时,丈夫杨某坚持认为转业费是他的个人财产,可我认为婚后这么多年我抚养孩子、照顾老人、料理家务,这转业费也应有我的一半,请问,我的主张对吗?
  谢晓玲
  
  谢晓玲朋友:
  你的主张不完全对。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在考虑到军人财产的特殊性的同时,对妇女的合法权益也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做出了新的规定。
  《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属于个人财产。”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按照上述规定,3万元转业费中有一部分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将这一法律规定告知你丈夫杨某,并按规定计算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然后依法对这一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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