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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分析_河海大学文天学院urp

其他范文 时间: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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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分析和研究女大学生就业现状, 积极探寻解决女大学生就业现状的对策,力求使女大学生在就业问题上有相对以往较为公平和乐观的前景。促进女大学生就业,是对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稳定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就业市场
  
  一、女大学生就业现状分析
  1.大学生就业人口数量大
  近年来,由于高校的扩招,毕业生数量急剧增长, 而社会工作岗位却没有同步增加,由此产生了大学生就业大军增长迅速与就业岗位增长缓慢的矛盾。正是供需关系的变化,使得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就业难度大,作为特殊群体的女大学生,其就业难问题尤为突出。由于历史、现实等方面原因,女大学生在社会职业的选择上往往处于劣势,成为 “弱势群体”,她们的就业之痛已日益凸显。
  2.女大学生就业薪酬比男性低
  根据对男女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一段时间的平均月收入调查,北京大学教育学院“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研究”课题组,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和上一次调查相比,毕业生对工作的满意度提高,但是收入的性别差异加大。
  本次调查包括14个省份的28所高校。其中“211”重点高校9所、一般本科院校14所专科及高职院校5所。毕业生毕业时“已确定单位”的比例男性落实率为71.7%,女性为61.7%。 统计结果显示,去年高校毕业生月起薪的算术平均值为2331元,比2007年有显著提高。男性的平均起薪为2459元,女性为2144元。与2007年的调查相比,性别差异进一步拉大。
  3.就业机会的不平等
  除了传统的社会分工和落后的性别观念,影响女性就业发展的因素还有很多,例如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女性生育期高劳动成本等等。而女大学生就业难也导致每年女大学生考研比例高于男生,许多高校出现“阴盛阳衰”的局面。考研也成为女生逃避就业的一种方式,可是就算一路考到博士,仍然对就业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帮助,甚至造成女大学生“赢在考试输在就业”的现状。
  二、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
  1.自身原因
  首先,女性在体力上的劣势。在目前社会生产力尚不高的情况下,许多行业限制了女性的就业。例如,属于重体力劳动的装卸、搬运、炼钢等行业,以及高空作业等等。从而使女性集中到某些行业就业,特别是男女都适宜的行业,竞争更加激烈。其次是女性的特殊生理保护,主要有女性的“五期”保护,女性的卫生设施等。这不仅增大了企业的开支,而且使妇女的劳动率不如男子。从而使男子在职业竞争上具有一定优势。女性的生育功能对女性就业的影响是最深的。
  男女两性不仅在身体、生理上存在差别,在智力、心理上亦有不同。在智力上,“两性的平均智力水平,不分高低,男女的特殊能力各有千秋。
  女大学生对就业地区和单位的期望值偏高,调查显示有超过 60%地被调查者选择了经济发达地区和中小城市,而愿意到偏远地区就业的仅有 3%,愿意回家乡就业的不足 30%。可见,女大学毕业生对就业地区的期望值较高。
   2.社会原因
  “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至今对整个社会文化仍有深深影响,这种“重男轻女”的传统性别歧视观念同时也导致了性别角色分工的出现。一些相对技术层次高、工资高、待遇好的行业往往成为男性的“天下”,而一些相对技术层次较低、简单重复的工作的行业,女性所占的比重较高。
  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决策时,会考虑到预期的成本和收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他们追求的是利润。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他们就会考虑成本大小,而企业的成本包括可变资本与不可变资本,在不变资本一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会想尽一切办法减少可变资本的投入。因为利润等于总收益与总成本的差额,可变资本越少,总成本越少,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大。
  三、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对策
  1.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尽管造成女大学生就业压力大有客观的性别因素,但真正起决定性因素的还是女大学生的心态。很多女大学生,尤其是城市的女性自小没有没有吃过苦,对一些基层的职位“看不上眼”,对职位的要求相对较高。薪水要丰厚,节假日要齐全,加班少,福利好等成为女大学生择业重点考量的标准。但这个工作是否有发展前景、是否是自己的兴趣所在却不是其关心的问题。这也使得很多有潜力的职位入不了女大学生的“慧眼”。其实,过去说“男怕入错行”对女生也一样适用。只要选定自己感兴趣的行业,不要惧怕起点低职位低薪水少,先做好做精肯定可以开创自己的职场人生。
  (1)摒弃好高鹜远思想。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和普及化,越来越多的人可以接受高等教育,并且在毕业后涌入到劳动力市场,在经济的发展不能提供足够的工作岗位的形势下,很多技术含量要求不高的岗位就必须由大学生来从事,如果所有的大学生都期望从事高工资、稳定的工作,那必然会有很多大学生处于失业状态。现代意义上的就业观认为,一个人所从事的工作既能服务于人民和社会,又有合理的收入解决自身的温饱问题,那么这个人就是就业了,这利,广义的、弹性的就业观有利于当代大学生摒弃好高鹜远的择业思想,做好到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的准备。在目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女大学生的供给并不是过胜,而是很多女大学生不愿意到条件差的地区、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工作,不愿意从事待遇较低、工作压力大的工作,就业期望值太高,而这恰恰与当前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相违背,所以就造成了大量女大学生找不到工作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女大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顺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可以先选择中小企业或者基层的工作岗位,踏踏实实的工作,不断的积累经验,以后再向着更好的工作岗位发展。
  (2)摆正择业态度,树立工作不分贵贱的思想。当今社会处于社会大分工时期,任何工作都是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进程中,所有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工作都是神圣的。女大学生不要对一些工作岗位怀有偏见,认为技术含量低的工作不是大学生该干的,应当摆正择业态度,树立工作不分贵贱的思想,只要是合法的、正当的工作,就要踏踏实实的干,只要是通过自己的劳动为社会做贡献,就能得到社会的承认,自身的价值就能体现出来。
  另外,女大学生在职业取向上也存在着刻板的现象。许多女生在自身意识上为自己划定的职业圈子远远小于男性的职业范畴,这不仅限制了自己的职业选择空间,客观上也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实际上,女生细致、耐心、亲和力、相对稳定的特质,都是其职场优势,如果正确认识自己、摆正心态、展现自己,职场的发展道路完全可以超越性别的限定,女性社会半边天的地位也将得到稳固。
  2.培养女大学生创业意识鼓励自主创业
  现在,国家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当你暂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与其徘徊等待、悲观绝望,不如及早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之路。只要你敢于探索,敢于通过自己努力去拼搏,就能实现人生价值。通过自谋职业既能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如果创业成功,还可以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大学生创业最为重要的就是创业资金的来源。要积极的开展大学生创业信用贷款计划,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保障,解决资金瓶颈问题。开展创业信用贷款项目时要注意申请条件的严格和申请人的审查。确保贷款金额的到位和安全。大学生创业信用贷款对于女大学生提供优先条件,全力支持女大学生创业。还有要完善大学生创业财税制度,对大学生创业从税收上给以优惠政策,减免或减少大学生税收。提供财政上的补贴给与财政上的支持。我国大学生创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各项条件和保障不成熟。人们对于大学生创业持怀疑态度,所以要加大对女大学生创业的宣传,消除社会上的偏见。建立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为女大学生解决资金来源。
  3.国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1)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成立专门的就业歧视监测部门,定期检查用人单位的聘用标准,并对存在性别歧视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此外,对于就业歧视争议应建立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设立一个专门受理就业歧视的机构,受理性别歧视投诉,监督、起诉用人单位性别歧视。
  (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逐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改革原有的生育保障制度,将妇女的生育价值补偿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由社会承担并补偿,或通过对女职工较多的行业进行补贴,给女职工的配偶放产假等方式,减小企业招收女性职工的成本差距。
  (3)建立健全对用工企业的补偿制度。所谓补偿制度,对女职工生育和哺乳期的误工进行社会化补偿,即企业单位照常支付女职工在计划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工资,而后从上缴给国家的经营税收中扣除,是对企业接受女性就业所带来的“性别亏损”给予合理补偿的调节制度。
  (4)进一步完善保护女性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完善现有劳动法和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相关立法;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规定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制定鼓励女大学生就业的优惠政策。从立法上消除就业的性别歧视,推进女性平等就业机会的实现。
  完善法律实施机制我国的国家立法中对性别歧视现象很重视,很多立法中都有涉及。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都明确禁止性别歧视的规定,以保障女性就业的合法权利。《就业促进法》在总则中指出:“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也有明确反对就业的性别歧视、主张维护妇女的就业权利的规定。上述法律规定了反对就业性别歧视、倡导男女平的的内容,但在实际的应用效果上,对女性的保障意义并不大,表现在在法律原则性规定下,并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等进行配套,法律责任不明确、缺乏不公正待遇的诉求渠道,即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在实际的判罚过程中又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基于目前的情况,国内应当加快《反就业性别歧视法》的立法进程,对法律责任、处罚措施、保障范围、诉求途径等内容都要详细的规定。《反就业性别歧视法》立法后,可以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形成法律的配套,构建起反性别歧视的法律体系,不仅在法律原则上反对‘就业性别歧视,而且在具体的法律责任、措施配套、诉求途径等方面有了具体的规定,能够为女大学生的权益创造有力的保障,为女大学生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作者简介:
  李敏,女,沈阳大学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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