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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资金发放,个人总结

个人总结 时间: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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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助力脱贫攻坚战推进会经验交流发言稿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助力脱贫攻坚战 推进会经验交流发言稿 近年来,为深入推进全区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 助工作”专项活动,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靠前服 务、有效保障脱贫攻坚战具体措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 为民、司法扶贫的特色和优势,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 难群众提供有效司法救助,xx 市检察机关多措并举,扎实推 进专项工作,在办理案件数、救助人数及发放救助金金额等 方面均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

2016 年以来共办理国家司法救 助案件 件 人,残疾人 人,发放救助金 万元;其中,救助贫困户 户 件 人,救助未成年人 件 人。2018 年 1-9 月, 市院本级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6 件 10 人,发放救助金 元,其中涉及建档立卡贫困户 户 人,属未成年人 残疾人 人,为 6 名贫困户申请司法救助金 元。

一、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服务和保障脱 贫攻坚战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 xx 市检察院成立了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控申科长为 x 人, 责任人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形成分管领导亲自抓、部门领 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严把案件质量关,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救急救困。在具体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及时主动向市委 市 zd 委、市人大作请示汇报。2017 年,全市检察机关开展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获得市人大高票点赞。在草拟《xx 市司法 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中提出将国家司法救助与 地方精准扶贫相结合,在严格执行高检院规定,按照自治区 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救助金基准确认的基础上,参照 社会救助的做法,按照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实施分档救助,并 完善救助对象的信息收集,进一步细化“生活困难”的认定 标准和范围,规范对救助对象的资格认定。目前细则草稿已 获 xx 市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会议讨论通过。

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上下联动,努力提高司法救助的实 效 一是联合救助、多元救助提升救助质效。为加大救助力度, 提高救助实效,全市两级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解决因救助 金额过低无法为申请人解燃眉之急的问题。

2018 年 1-9 月份 我市共开展 2 件市、 县联合救助案件, 救助贫困户 1 户 3 人, 高龄老人 1 户 1 人。

二是认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反馈工作意见。自开展司法救 助专项活动以来,要求各基层院每月要按时报送工作推进情 况,并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 时进行总结汇报,市院控申科不能引导解决的问题,及时报 由市院党组研究解决,今年 1-9 月市院党组先后两次听取控 申工作专题汇报,对各地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督查整 改,提升了全市办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化水平。

三是开展工作回访,听取群众意见。为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 助工作专项活动,xx 市院从 2018 年 7 月至 9 月,由控申干 警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全市检察机关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三年期间所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进行跟踪回访, 对 救助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获得的经验进行调研总 结,对救助对象获得救助之后的学习、生活情况,以及对救 助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跟踪了解,并对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 检察人员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尤其是救助对象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 我们的工作,努力提高国家司法救助实效。

三、积极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建档立卡贫困户底数,对符合 救助条件贫困户开通绿色通道,优先救助、及时救助 积极沟通政府主管部门,主动加强与各乡镇党委政府的工

国家司法救助

关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一、2015 年工作开展情况、救助案件数量、资金使用情况: 泰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秉承司法救助精神, 对于交通事故 当事人受到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而陷于困境,或 因被告人无力赔偿而影响后续治疗或导致生活困难,尽量通 过其他途径在经济上帮扶的同时,也给予精神上的安抚,实 现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的有序衔接,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 益。2015 年大队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上还未实现零的突破, 主要有以下困难: 一是司法救助体系不完善。在实施司法救助过程中,主要是 t 通过社会救助基金向被害人家属发放救助金。

而在实践中, 很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面临的动辄几十万的费用,这 无疑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太多的问题,如无钱请律师等甚 至生活极度困难,实践中难以获得便捷的司法救济。二是司法救助范围狭窄。司法救助的案件类型以涉重大道路 交通案件为主,在救助对象上基本是被害人家属、生活极度 贫困的案件原告、执行申请人。而对相当一部分经济较为困 难的案件当事人不可能考虑给予司法救助,一定程度上可能 导致当事人因无法受到赔偿致贫。

三是司法救助标准难把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当 事人,平时可能经济状况较好,但在诉讼前陷入困境,对这 类人如何确定为经济确有困难,标准难以把握。部分需要救 助的当事人来自农村,到相关部门开具经济困难的证明存在 障碍,只能由村委会开具证明,但此类证明公信力不足。四是司法救助经费不足。当事人需要救助的案件近几年来呈 上升趋势,但因经费有限,大量的司法救助无法保障。上报 的救助金额难以全部被批准,且每年申请救助的金额逐年上 升,经费存在较大缺口,只能对少数案件当事人进行救助, 难以满足大量困难当事人的救助需求。五是司法救助效果不明显,目前司法救助已经是简单地以发 放救助金来息诉罢访,会造成一种错误导向,让当事人只要 到处闹就能获得司法救助金,这样不仅不能从根本上化解涉 诉信访,还有可能违背司法救助的初衷。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1(一)提高司法救助重要性的认识。司法救助是交警大队 一项重要职责,大队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司法救助,对经济 困难的群众进行帮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经济问题。只有 真正让社会困难群体通过司法救助渠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 方能调动社会困难群体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积极性, 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司法救助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强 宣传工作力度,使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体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进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促 进司法救助工作开展。

(二)规定司法救助的告知程序。办案民警应当把司法救 助作为一项诉讼权利告知当事人,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在知情的前提下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救助,保障自身合法权利 的实现。

三是完善司法救助操作程序。

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当地实际, 对司法救助的申请条件、经济困难的标准以及审批制度作出 明确的规定,增加救助的透明度,减少随意性。在实际操作 中,应分清案件的轻重缓急,简化必要的手续,尽量解决困 难当事人燃眉之急。同时要形成正确的救助导向,只对确实 有需要的当事人进行救助,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救助的作 用。四是保障司法救助金的来源和途径。除积极向各级党委、人 大、 政府汇报司法救助工作, 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支持以外, 还应不断寻求社会各界的协助,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切 实提升救助能力。

司法救助讲话稿1

各位同志们 上午好: 我主要从司法救助的内容、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自 己的一点想法对策这三个方面来谈一下我的观点。

一、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底公布了《关于对经济 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 定》, )《规定》对“司法救助”是这样定义的:司法救助是指人 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 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 减交或免交。其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司法救助只能发生在 民事、行政案件中;第二,司法救助的对象是有充分理由证 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强 调的是经济困难;第三,救助的内容就是减、免、缓诉讼费 用。

《规定》的出台,对司法救助的案件类型、救助对象, 司法救助的申请及其审批程序,缓交诉讼费用的期限和减费 比例等均明确作出了规定,正式确立了司法救助的法律地 位。自实施以来,大量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成为此项措施的受 益者,同时,在树立法院审判工作良好形象等方面也起到了 极大的促进作用。二、司法救助目前存在的问题,我将从以下三个 方面探讨(一) 《司法救助》概念理解不透。

审判人员对缓交、免交、减交及期限等一系列概念未能 搞清,原因一是《规定》太过于原则,不便操作;二是有关 审判人员没有好好学习、理解、掌握司法救助的内涵。在审 判实践中,不规范、程序出错的现象屡有发生。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方面: (1)审查把关不严。

《规定》第四条“当事人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 济困难的证据材料” 由于《规定》中没有明确需哪一级的证 。

明才为有效的证明, 审判人员操作起来缺乏依据, 难以把握。

当事人只要持有村一级的证明,一些审判人员就视为已提供 了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致使有的当事人有能力支付不菲的 律师费,另一方面又以贫困为由申请救助,跻身司法救助之 列。另外,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表中,审查、审核、 批准几个环节都没有写明缓交到何时,多少数额,有谁负责 收取等内容。

(2)宣传工作未跟上。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产生了 以下现象:一是真正困难的人不知道打官司还有司法救助之 说,为筹不到钱打官司而发愁,或在经济困难的条件下举债 打官司,而法院正常受理立案,使他们失去了获得司法救助 的权利。二是经济不是很困难的自然人或是不属于非营利性 的社会福利机构和企业,不知道自己不属于司法救助的范 围,但仍然要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

⑶出现人情救助。

“熟人之间好办事”的处世哲学在我国 一直很有市场,也侵蚀到法院的肌体。纠纷一旦上了“公堂” , 就四处托人找关系,即使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也千方百计 找熟人,不符合条件的人更是为少交或不交诉讼费四处奔 波。法院有些工作人员受外界环境的影响, “于人方便,于己 方便” 放宽适用条件,把诉讼费的减、缓、免当作人情送给 , 当事人,便于往后有麻烦他人的地方也可得到回报,导致了 司法救助中的不规范。

⑷缺乏监督机制制约。缓交诉讼费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后,与其他已交诉讼费的案件不一视同仁的情况在法院不存 在。但是案件审结了,诉讼费并没有向当事人催缴的情况却 大量存在,这与无监督机制制约有关。立案庭办理了缓交手 续后就把案件移交给了审判庭,但是由谁负责收取暂缓的诉 讼费并没有明确,结果是绝大部分缓交诉讼费的案件不需要 任何手续就在审结时自动转为了“免交” 。

(二)有骗取司法救助的情况存在。

司法救助措施是对经济有困难的当事人实施的,由于该 规定某些条文不够具体,在实践中难以掌握标准,有些当事 人仅凭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一份证明便到法院要求司法救 助;有些当事人利用职权做虚假证明,以期达到骗取救助、 少交诉讼费甚至不交诉讼费的目的。

而法院限于人力、 财力, 又没有科学具体的调查措施,结果往往使许多本应属于国家 收入的诉讼费用大量流失,而骗取司法救助的人又得不到惩 处。

(三)减免交诉讼费用和法院自身利益的冲突问题。

由于减免诉讼费会直接造成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减少, 而现阶段审判机关收取诉讼费的重要目的是支付法院在审 判过程中的各项开支,保证法院有充足的工作经费,维持法 院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司法救助等于法院经费的减少。

许多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经费本身就无法保障,为了保证 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转,许多法院不得不提高救助门槛,使许 多应得到救助的当事人失去了被救助的机会。三、对于出现的问题,我个人觉得应该从以下几 个方面开展工作。(一)严格执行《规定》 。司法救助的规定有严格的法 律界限,救助经济上的“弱势群体” 才是最高法院出台这项规 , 定的初衷。一是各级法院在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确有经济 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同时,要坚决注意防止冒用司 法救助之名,随意减、免当事人的诉讼费用,造成国家财产 的流失。

要法无明文规定的不救助, 法有明文规定的必救助。

二是严格证明材料的审查。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政府、民 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以及司法部门等出具,居委会、村委会 是群众性组织,其证明效力只能给政府、民政部门提供参考 意见, 不具有独立的证明力。

三是加大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

把司法救助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告知,使当事人享有 知情权。通过宣传,让当事人了解有关司法救助措施的具体 规定,了解司法救助的具体条件及骗取司法救助的惩罚措 施;让法院工作人员在认识到位的情况下自觉认真地实践这 一制度,从而有效防止人情救助和救助面过大、过小现象的 发生。

(二)加强监督。一是要构筑一套内外监督机制。内: 从立案到审结,象审限一样列入审判流程管理,由专人负责 跟踪监督。

上级法院和地方人大也可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外: 督促法院更好地实施司法救助这一便民、爱民、利民的重要 举措。二是严格缓交费用征缴责任主体,加大力度,确保征 缴到位,维护国家诉讼制度的严肃性。避免“救助不当” “当助 、 不助” 严格把关,严格确认其经济困难的真实性。

, (三)将司法救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司法救助是法律 援助的一种形式, 其性质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职能行为。

因此, 应将司法救助的费用如同法律援助的经费一样纳入国家财 政,以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的公平与 正义,同时也减轻法院的经济负担。

总结:司法救助虽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这项起 步不久的制度仍然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诸 如如何科学的界定救助的对象和标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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